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与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及其他 子公司之间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利益输送风险,依据《证券公 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及《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管理规范》,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第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投资评审专项办公会委员、风 控人员、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信息隔离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对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 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基础隔离措施

第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管理层、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信息 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具有以下职责:(一)公司执行董事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 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 承担管理责任; (三)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 承担直接责任; (四)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协助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建 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六条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文件,对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 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 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第七条 任何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业务隔离

第八条 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未经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第九条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母公司限制名单的企业,公司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母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 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五章 人员隔离


第十条  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评审专项办公会委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母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项目投资评审专项办公会委员中的母公司人员,应当限于母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有母公司从事投行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六章 资金与账户隔离    

第十二条 公司自有资金与母公司的自有资金、客户资金等 不同性质的资金相互独立,分别运作、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依据现行法规制 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与母公司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 等各类账户方面,独立设置、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七章 物理隔离与系统隔离    

第十五条 公司确保办公设备与母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 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遵循最小化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 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敏感信息发生泄露的,相关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 止敏感信息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向所属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报 告。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干预公司的投资决策的,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并及时向所属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