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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更新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26-01-29 字号【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日常业务理要求,修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新旧版本协议内容变更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 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 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手机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交易代理商时,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2.甲方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 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 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3.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 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定协议。

4.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须遵守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5.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各项业务规则。

6.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 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 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 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选择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2. 甲方选择指定交易的,乙方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生效及账户激活的下一个交易日前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甲方应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3.甲方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4.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协议。

5.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6.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但甲方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7.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8.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划付到乙方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  本协议第条、第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请您及时登录中原证券官方网站查看《证券开户及委托交易协议书》,了解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修订内容,如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协议的变更内容,公告内容生效。

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77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1  证券开户协议及委托代理协议(2026年修订)—线上.pdf

附件2  证券开户协议及委托代理协议(2026年修订)—线下.pdf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