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发现价值 培育企业

信息披露

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与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鼎开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公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公司与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中原证券其他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包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及其它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二章 基础隔离措施

第五条  物理隔离

1、公司应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工作人员应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2、公司安装门禁系统,记录并监控其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

第六条  人员隔离

1、中原证券及其他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公司及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

2、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第七条  信息系统隔离。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应当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第八条  资金账户隔离。公司中原证券、中原证券其他子公司以及公司下设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产品之间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需知原则

1、公司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2、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

第十条  保密原则

1、工作人员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2、禁止敏感信息在本部门或跨部门不当传播,禁止向公司外部违规透露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