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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
基本概念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做市商在市场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的交易方式。
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无需同时出现,只要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即可完成交易,而做市商则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价差来补偿自己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且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1、改善股票流动性。一方面,做市商通过履行双边报价义务,不断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多个做市商提供的竞争性报价及股票推介活动,能够激发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2、维护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做市商报价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做市商有维护市场稳定的动机。
3、解决挂牌公司股票定价难的问题。一方面,做市商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股票进行准确的估值。另一方面,做市商的双向报价、特别是多个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将促使做市商不断提高自身研究能力和缩小报价价差,使报价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做市商对挂牌公司的价值发现,将有助于解决其融资过程中的定价难的问题,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
股转系统关于做市业务的相关要求
(一)做市转让方式--设计原则
1、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
传统做市商制度: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2、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二)做市商的义务
1、每个转让日内,做市商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
2、最迟应于上午9:30发布双向报价;
3、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4、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5、做市商报价价差区间为0-5%。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5%。
(三)做市商的权利
1、做市商优先获取相关做市信息
其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该股票实时最优10笔做市商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每个转让日9:15开始向做市商发送上述信息
2、做市商实行T+0交易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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